D 1 第 1 天 无锡—暹粒
早餐:自理 中餐:自理 晚餐:自理
暹粒当地5星级
ZA464 1440---1750
根据出团通知书时间,提前3小时前往机场,然后搭乘国际航空班机飞往暹粒,后我们会送大家回酒店休息,养精蓄锐。
D 2 第 2 天 暹粒
早餐:酒店早餐 中餐:含 晚餐:梦迪安自助餐(含柬式表演)
暹粒当地5星级
大小吴哥一日游--巴戎庙--斗象台--乳胶--丝绸店--巴肯山日落
早餐后,趁着凉爽的晨风乘车前往吴哥景区。参观【大吴哥城Angkor Thom】,加亚巴尔曼七世所遗留下来的建筑群,由54座大大小小构成一座大宝塔的【巴戎庙】,古时皇帝挑选坐骑的地方及阅兵的地方——【斗象台Terrace of the Elephants】,【12生肖塔】古时走钢索卖艺表演的地方,【古代法院】之雕刻,内有古时判官及麻疯王雕刻建筑。下午前往参观七大人工奇迹之一的【吴哥窟Angkor Wat】(参观时间约90分钟),总建筑群占地24公里长,宽8公里,是高棉吴哥王朝全盛时期所遗留下来的不朽宗教建筑。此为高棉有史以来最宏伟的都城,也是200多座古迹中唯一正门向西的神庙。不只是座荣耀神祇的庙宇,也是人类对天堂的极致想象与体现。前往乳胶店、丝绸店,傍晚登【巴肯山Phnom Bakheng】(参观时间约60分钟),此处乃是传说中,观看吴哥日落最佳之场所,如气候条件允许,还可以看到日落奇景。登上高60公尺左右斜坡,就来到巴肯山顶,此处即可将整个吴哥窟尽收眼底。(柬埔寨政府规定:为保护古迹,巴肯山每日限流300人次,如不能参观,费用不退,敬请谅解!!)晚餐后送回下榻酒店。
Tips:
1、爱美的女士今日不要忘记穿上色差较大外套,红色和黄色的长裙长杉均是吴哥留影的最佳搭配。
2、柬埔寨司机以低廉的工资为大家提供着朴实而负责的服务,大家可以付他1000瑞尔/人的小费(合人民币约2元/人),以肯定他的服务。
购物信息/名称 | 所在地 | 参观时间 | 购物内容 | 说明 |
---|---|---|---|---|
丝绸店 | 暹粒 | 1小时 | 丝绸制品 | |
乳胶店 | 暹粒 | 1小时 | 柬埔寨乳胶制品 |
D 3 第 3 天 暹粒
早餐: 酒店早餐 中餐:含 晚餐:含
暹粒当地5星级
女王宫--塔普伦寺--圣剑寺--蟠蛇水池--浪漫下午茶--木雕店--珠宝店--CDF免税店
参观女王宫(Banteay Srei)(游览时间约为60分钟)女王宫以艳丽的色彩和精美的浮雕著称于世,是吴哥古迹中风格最独特和最精致的建筑群之一。Banteay Srei的意思是“女人的城堡”,据猜测是由女性修建和雕刻的。这也许是因为这里的雕刻太过精美,不像出于男性之手。关于它的建造年代也有一些质疑,有学者认为这样高超的工艺远远超越了其他10世纪建筑的水平,而更像是13-14世纪的作品。 古墓丽影的拍摄基地——塔普伦寺(Ta Prohm)(游览时间约为60分钟)(位于吴哥窟东部。始建于12世纪末,是贾亚瓦曼第七位国王为纪念他母亲而建造,不过现在塔普伦寺带给您更多的是树抱石的那种奇观)圣剑寺(Prah Khan)(游览时间约为40分钟)(传说中,高棉国王接受父亲赠送的宝剑,并把它保存在自己的葬庙中,这就是圣剑寺最简单的来历)蟠蛇水池(Preah Neak Pean)(游览时间约为30分钟)(人民对神赋予十足的信任、崇拜,因为他们的精神在那里,所以蟠蛇水池的圣水是可以洗去人们身上一切病痛的)。之后前往珠宝店(60分钟),木雕店(60分钟),晚餐后怀着对吴哥的震撼之情,闲逛于【CDF中国免税品集团(柬埔寨)吴哥免税店】。CDF主营名牌化妆品、皮包、手表、饰品等,价格低于国内免税店10-35%,后入住酒店。
贴心安排:吳哥浪漫下午茶
购物信息/名称 | 所在地 | 参观时间 | 购物内容 | 说明 |
---|---|---|---|---|
木雕店 | 暹粒 | 1小时 | 木雕、柬埔寨特色商品 | |
珠宝店 | 暹粒 | 1小时 | 真品珠宝、柬埔寨特色商品 |
D 4 第 4 天 暹粒
早餐:酒店早餐 中餐:自理 晚餐:自理
暹粒
全天自由活动
全天自由活动!可尽情感受吴哥的悠闲时光!
D 5 第 5 天 暹粒--西港--无锡
早餐:酒店早餐 中餐:自理 晚餐:自理
无
ZA135 0735---0825、ZA4739 1115---1635
早餐后,前往吴哥国际机场(国际航班须提前2小时抵达机场),办理登机手续,搭乘班机返回,结束愉快的神秘吴哥之旅。
签证所需资料
● 护照要求:有效中国公民因私护照原件(1、须有半年以上有效期 2、需有3个空白页以上);
● 相片要求:半年内2寸彩色照片二张(白底)。
● 签证类型:落地签。
报名确认后提供护照扫描件给我社
旅游者在出发30日内(含第30日,下同)提出解除合同的,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出境社支付业务损失费:
出发前30日至15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5%;
出发前14日至7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20%;
出发前6日至4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50%;
出发前3日至1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60%;
出发当日,按旅游费总额70%;
出境社再出发前30日以内(含第30日,下同)提出解除合同的,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(不得扣除签证/签等费用),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:
出发前30日至15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2%;
出发前14日至7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5%;
出发前6日至4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10%;
出发前3日至1日,按旅游费用总额15%;
出发当日,按旅游费总额20%;
孕妇不收
75周岁以上老人不收